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财政厅有关差旅费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差:是指教职工离开学校外出开展工作的行为。出差包括:国(境)外出差、国内出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企业实践教学差旅报销参照《广州松田职业学院企业实践教学巡查工作规范》执行。
第三条 因公出差本着事前申请(广州市内出差除外),事后报销的原则;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审批单》。出差申请审批到分管校领导,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标准
人员标准 | 董事会及校领导 | 处级管理干部和副教授以上的教师 | 其他人员 | ||
项目 | |||||
交通 | 国内出差 | 飞机 | 经济仓 | / | |
火车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软座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
轮船 | 二等舱 | 三等舱 | |||
市内交通 | 80元/人限额内凭据报销 | ||||
国(境)外 | 实报实销 | ||||
住宿费 | 国内出差 | 500元/间·天 | 350元/间·天 | 250元/间·天 | |
国(境)外 | 实报实销 | ||||
伙食补贴 | 国内出差 | 100元/天·人(早餐补助20元,午、晚误餐每餐补助40元) | |||
国(境)外 | 50 美元/天·人 | 40 美元/天·人 | 30 美元/天·人 |
第五条 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乘坐地铁、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要从严控制,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同一天内到达且飞机票价格优于火车票价格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也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期间原则上不搭乘出租车。往来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学校鼓励教职工使用定点班车、机场快线、轨道交通等,如遇特殊情况(如飞机晚点深夜到达、或夜间航班、或晚上9点至凌晨6点无公交车的情况等)可以乘坐出租车。
第十一条 出于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学校不鼓励自驾车车辆出差,自行自驾车辆出差所产生的油费、路桥费等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必须严格按照出差申请内容执行。若出差期间教职工自行改变行程而事先未获得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的批准,则所发生费用学校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若因个人时间没有安排好而没有赶上火车、飞机航班等长途交通工具,所产生的退、换票、改签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不含其他消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同性别教职工一起出差,原则上须安排标准间两人同住。多人一起同往一地出差的,住宿方式的安排以节约为原则。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由对方单位供餐和招待活动以外产生的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实际在外误餐时间报销误餐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凭票实报实销。报销标准每天不得超过80元。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回学校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按举办方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等回学校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其它费用:办理托运手续、行李寄存或办证产生的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及入住清单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原《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广松职〔2018〕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