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相关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此项工作的组织、审核、监督、奖助学金发放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各院系院长、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和财务处相关人员等。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院系此项工作的组织、评审、监督、奖助学金发放等。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或系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工办主任担任,组员包括全部辅导员和教师代表。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辅导员担任评议小组组长,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年人均3300元。
第四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十条 评选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各科(公选课除外)成绩平均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位于本班前10%;
5.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未达到第4条要求,但均位于本班排名前30%,要求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各科(公选课除外)成绩平均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位于本班前20%;
5.家庭经济属实困难,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属实困难,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选原则。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同时获得须坚持优先扩大资助覆盖面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均由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以及其它因素确定并下拨,我校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人数按学生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第十九条 学生将对应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班级的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及学生实际情况确定本班受奖助名单,并将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院系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院系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分配名额确定本院系国家奖助学初审名单,各院系将初审名单再本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并按时将本院系初审名单和学生申请材料提交至学生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汇总各院系的初审名单,召开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通过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进行审批。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的实际执行情况分两次进行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背奖助学金使用精神、不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受奖助资格,并有权停发或收回其已获得的奖助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中关于学习成绩的要求,学校可根据当评学年学生整体成绩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广松职〔2013〕58号)同时废止。